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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电鱼机在禁渔区电鱼被训诫后 自愿买300斤鱼苗放流

发布时间:2017-11-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全民公众讯(张忠芳)2017年11月24日,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会,该院检察官、县农业局渔政执法人员、群众10余人参加宣告会。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姚伟 摄

  宣告会上,该院检察官首先宣布了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鉴于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其次,县农业局渔政执法人员对周某某用电鱼机电鱼的行为进行训诫,重点围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特别是使用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法明理。通过训诫,周某某及现场群众认识到这种方式捕鱼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最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就其自身行为具结悔过,并表示自愿购买300斤鱼苗进行放流,对因自己刑事犯罪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偿。

图为周某某放流自愿购买的鱼苗。姚伟  摄

  宣告会结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购买的300斤鱼苗,与该院检察官、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及当地群众在县八弓镇坪洞村一河内进行投放,开展增值放流。该案的处理,不仅使周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也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从源头上加强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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